治病致残疾 律师解难题
案由:张某某诉某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代理律师:秦银来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2月,张某某因患脊椎型颈椎病自行走入某某县人民医院,并被该医院以“C4/5、C5 /6椎间盘突出,脊椎型颈椎病”收于该院外六科住院治疗。2月22日16时25分至18时,该院组织相关医护人员对患者张xx在全麻下行“C5椎体次全切、C4/5、C5/6椎间盘髓核摘除,植骨、钛板内固定术”。19时30分手术结束,被送回病房,之后,参与手术的医护人员到院外用餐,整个外六病房只剩下一名护士在值班。至21时30分,张某某突然出现呼吸、心脏骤停现象,值班护士紧急通知手术医护人员,手术医护人员到场后,急忙组织进行急救,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在患者张某某于22时10分恢复自主呼吸后被转入ICU病房。4月10日转回普通病房继续康复治疗,5月23日患者出院回家,出院诊断:“1、脊椎型颈椎病术后;2、缺氧缺血性脑病;3、肺部感染。”张某某虽然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却从此成为了植物人,再也未能从床上站起来。由于某某人民医院拒绝承认过错,且不愿给予赔偿,受害人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9年7月28日委托开封市医学会就患者张某某与某某县人民医院医疗争议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开封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却是: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委托河南省医学会对该病例组织再次鉴定,也认为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该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术后患者返回病房两小时后,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分析认为系喉痉挛所致。喉头痉挛系手术后临床难以完全避免的严重并发症,其发生与全麻插管,手术刺激,咽喉部组织水肿等因素有关;院方的过错行为:病例书写不规范,麻醉记录不完整。为了进一步确认该病例是否为医疗过错造成,代理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河南法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就“1某某县人民医院在张某某的医某某护理依赖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元月27日做出鉴定结论:张xx患有的意识障碍,脑功能不全与院方医护观察不够细致,认识不到位,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某某属二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为a级完全护理依赖。至此,患者张某某现有的病残后果与某某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联系在了一起,患者一家也就此看到了希望。然而,庭审中,某某县人民医院又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某某县人民法院再次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就:“1、某某县人民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张某某目前的状况与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做出鉴定,该鉴定机构于6月8日做出司法鉴定,认定:某某县人民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诊疗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某目前的状况有一定的关系。
法院审理:据此,某某县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某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评残前护理费、住院伙食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评残后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数十万元。
案例点评: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最主要的选择,而应当以司法鉴定为主要手段,只要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