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应有侵权、损失双方合理承担
案 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律师:张辉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1月17日零时30分,原告赵某轿车突起大火被烧毁,车内价值有4000多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1000多元手机、450元钱包、2000多元现金及其他证件一并烧毁。后经报警,公安机消防大队到场后,认定赵某车辆着火是由被告朱某所有的粪堆着火引起所致,朱某也承认事发前两天往粪堆上倒过燃烧殆尽的稻草灰,但不承认是因其倒稻草灰复燃导致原告车辆着火。后经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某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损失。朱某遂聘请张辉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令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车辆损失26600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赔偿赵某车辆损失19000元。
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朱某赔偿赵某车辆损失26600元。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赔偿赵某车辆损失19000元。
案例点评:本案中事发经过看似简单,其实原告主张内容所需的证据繁琐、复杂,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车辆着火是由被告引起。因在本案中,原告只是提供消防大队认定书,证明车辆着火是由被告所有的粪堆阴燃或认为方式引起的,但无法证明是由被告点火所致,另外通过消防大队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并不能确定是哪种方式引起的车辆着火,致使概括性叙述为人为或阴燃,此其该案证据不足之一。另外,从消防大队事发现场照片可以看出,现场着火的起火点是在粪堆中间,之后向南燃烧导致原告车辆着火,而被告倒稻草灰的地方是在粪堆最北侧,从最北侧到火灾着火点之间有将近五米并未着火,这就直接阻断了被告倒稻草灰引起本次火灾的可能性,此为该案证据不足之二。最后,被告提供气象局出具当天风向情况,证明当天所刮风向完全与粪堆着火燃烧的方向相反,这就排除了被告倒稻草灰所致火星通过风向飘向着火点引起的着火,此为该案证据不足之三。故此,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晓之原告以理,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的合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