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4-11-11 18:03:50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工作职责: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3.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规章制度;
4.拟定秘书处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5.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之外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6.组织、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工作;
7.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8.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关系。